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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

2005年3月1日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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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为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改变目前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过多过滥的状况,更好地发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在引导和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性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文艺、新闻、出版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评奖活动,以及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奖活动。

  第二条 全国性评奖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把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少而精和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推动文化产品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原则,提高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新闻、出版工作者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可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新闻媒体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须报上述有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任何互联网站、中介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也不得以各类大赛、评比、排行榜等形式变相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

  第四条 具有全国性评奖资格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如确有必要,只设一个评奖项目,各协会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奖项目数量。所有评奖活动都要严格控制评奖范围、子项数量和获奖名额。

  第五条 除新闻类评奖外,其他全国性评奖每届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条 建立文化艺术领域授予荣誉称号的制度。对为繁荣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作出卓越贡献的作家、艺术家,授予“人民作家”、“人民艺术家”等荣誉称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的资格审查和奖项,由中央宣传部负责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应当在举办评奖活动前4个月向中央宣传部提交申请书;经审核批准的,可举办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奖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评奖项目名称、评奖间隔时间;

  (三)评奖范围、经费来源;

  (四)所设子项名称、评奖数量;

  (五)评奖章程、评委数量及结构;

  (六)评奖活动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评奖项目变更名称、评奖范围、分项设置、评奖间隔时间、评奖数量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评奖主办单位变更地址、评奖章程、评奖活动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评奖活动的,应当向中央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全国性评奖必须有明确的评奖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评奖过程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第十一条 全国性评奖应当完善作品或人物申报机制,广泛推荐,择优参评。评奖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果评价体系,将演出场次、收视率、采用率、上座率和发行量等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把经过实践检验和得到群众认可作为最终标准。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奖透明度,评委评语、评委身份、评奖程序和评奖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评委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实行定期轮换。严格执行评奖回避制度,有作品或个人参评的创作生产单位领导不得担任相关奖项的评委。

  第十四条 全国性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所有评奖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保持廉洁公正。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群众举报监督电话,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制止借评奖敛钱和铺张奢华的行为。对少数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社会影响不好的奖项,由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所有新闻媒体均不得对擅自举办的全国性评奖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违规进行宣传报道的,依照新闻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文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侵犯参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评奖活动中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评奖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评奖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举办的评奖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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