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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并推动制度型开放

2019-02-18
18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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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那么,何为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为何要推动制度型开放?该怎样推动制度型开放?这些无疑是理解这一新精神必须解答的三个问题。

  读懂两个关键词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到的“规则等制度型开放”包括两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规则”,主要指的是以两国或多国间经贸规则为主的制度。跨国经贸规则有多种分类。按照涵盖国家的数量,可以分为双边规则、区域性规则和多边规则。按照规则针对的对象,可以分为贸易规则(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规则和货币规则等。按照规则的内容,可以分为规则的管理模式(如负面清单或正面清单)、文本和具体条款(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

  另一个关键词是“制度型开放”,主要指一国规则等制度与他国相应制度之间开放透明,并在竞争中调适或变革,实现制度的国际化融入。通过改革来促使本国制度升级,融入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并做出应有的贡献。制度升级的方向是更加有助于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更加公平和公正,更加有利于合作共赢。

  制度型开放至关重要

  过去40年里,中国的经济增长正是伴随着一系列制度、商品和要素开放,进而倒逼改革来实现的。自1978年以来,中国经历了数次重要的改革,都是与开放分不开的。金融业的开放,倒逼着效率低下的金融机构浴火重生;制造业的开放,倒逼着制造企业奋发图强;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倒逼着中国的营商环境快速完善。

  可以说,规则等制度是国家间进行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契约,决定着商品和要素流动的潜力空间。如果制度型开放不足,那么商品和要素的开放也将是不全面、不深入、不持久的。

  当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过去40年以商品和要素为主的开放红利已经释放得比较充分。中国经济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呼唤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未来的开放格局要在过去40年的基础上攀上新高度。当前急需通过新一轮制度型开放,将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

  多方入手推动制度型开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基于此,要更好地推动对外开放,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促进观念的转变。不能总因认为时机不成熟而惧怕开放或拒绝开放,没有压力就永远也不会准备好。不能对国际规则敬而远之,而应去研究其规律和趋势。

  二是逐步完善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不只是一张清单,而是一个制度体系。下一步应将该制度做实:进一步缩减限制准入的领域,将部分规定比较粗略的进一步细化;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快转变外资管理体系,建立对于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三是顺应国际规则的变化趋势。逐步降低进口商品的关税水平;进一步开放市场;逐步采用更高水平的规则标准等。如,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条款日趋“高级化”,根据国际规则的变化趋势,我们应未雨绸缪,积极深化改革。

  四是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一带一路”倡议是对现有国际经贸规则的补充与创新,通过遵循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参与各国利益共享,将之建设成一个更具包容性的国际合作平台。

  五是推动世贸组织改革。中国受益于世贸组织的贸易体制,也应推进世贸组织的改革,使之焕发出更大的活力。坚持世贸组织改革应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发展利益、遵循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为推进世贸组织改革贡献中国智慧。

  六是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升级。进一步修订完善外资管理的相关法律,为促进、保护并引领外资在中国落地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2018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营商环境报告》称,中国从世界排名第78位上升到第46位。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也要看到我们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下一步应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而推动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等制度型开放并不意味着罔顾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盲目模仿发达国家的制度,不切实际地开放。而是既应看到中国在制度型开放上的短板,改革上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又要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国情,注意开放次序,科学防范风险。

  (执笔: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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